- 在工作時間及地點因工受傷,即使工友並非連續性受僱(不符合「418」),都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
- 乘坐或駕駛僱主提供之交通工具往返工作途中受傷,亦受保障
- 在紅色、黑色暴雨警告、八號或以上風球懸掛下,上班前的四小時內,及下班後的四小時內,在上下班途中受傷
- 往返香港以外工作地點的途中受傷,亦屬工傷
倘遇工傷,應如何處理?
- 大聲呼叫求助
- 立即通知上司或僱主
- 立即到急症室,並向醫生說明工傷
- 不要應承僱主向勞工處講假口供
- 如未能即時通知上司或僱主,應視乎情況報警,召喚救護車
- 工傷後,僱主需於十四天內向勞工處呈報;工傷病假期間,工友需定期向勞工處銷假(遞交病假紙) 。如僱主不主動呈報工傷,即屬違法
- 若工友發現僱主沒有向勞工處呈報,工友應盡快自行向勞工處呈報
*為保障自己,工傷工友需保留所有病假紙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