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多年前協助一位懷孕婦女維權的故事,整個過程涉及多項法例原則,而掌握這些法例原則有助工友們評判是非對錯,在此與各位分享,希望能讓各位工友參考學習。
懷孕與不合法解僱
十多年前認識一位懷孕婦女,她任職某公司的會計主任,除了要處理公司財務會計工作外,還須要計算同事工資假期,以及安排同事出糧等事情。
當她確定自己懷孕後,隨即向僱主遞交了懷孕證明。據懷孕婦女所說,當她提交懷孕證明之後,僱主已開始面露難色。個多月之後,僱主向懷孕婦女說,公司經營出現困難,須要調整她的薪金,由原本的月薪18,000元削減至12,000元。
懷孕婦女也是懂一點勞工法例的,但對於僱主提出減薪這回事,懷孕婦女卻是聞所未聞,所以找來筆者求助分柝。從言談中間,筆者感受到懷孕婦女的不忿與無奈。
不忿在於懷孕婦女是公司會計主任,公司出入帳目她都清楚掌握,僱主表示公司經營困難要求懷孕婦女減薪,明顯並非事實。而減薪要求在婦女提交懷孕證明一個月後發出,必定令人把懷孕與減薪兩件事扣上關係。懷孕婦女表示,自己在公司服務了接近五年,公司有冇錢賺她是最清楚的。同時僱主單單向她一人提出減薪建議,很明顯就是針對她懷孕這件事的行為。
無奈則在於懷孕婦女與先生仍在供樓,若貿然氣憤辭職,將加劇先生經濟壓力。再加上嬰兒出生在即,出生後亦須要大量使費,所以縱使滿腔怨憤,卻仍要無可奈何地繼續留在公司任職。
當時筆者反問懷孕婦女,知否為何僱主不直接解僱你啊?
懷孕婦女果然是懂得點勞工法例的,隨即指出,解僱懷孕期間的僱員就屬於不合法解僱,僱主須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例原文來自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15條,引文如下:
「如懷孕僱員已向其僱主送達懷孕通知,則在由該僱員藉醫生證明書證實為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的一段期間(或至非因分娩而終止懷孕之日為止的一段期間)內,該僱主不得終止該僱員的連續性僱傭合約」
筆者繼續追問懷孕婦女,知否不合法解僱一旦成立,僱主須要承擔多少賠償金額啊?這回懷孕婦女就不知道正確答案了。筆者隨即指出,最高賠償金額是15萬元。
法例原文來自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32P條,引文如下:
「在本條下判給補償的款額須為法院或勞資審裁處認為公正和恰當的款額,但任何該等判給的款額不得超過$150,000」
接着筆者又跟懷孕婦女講述了一次到勞資審裁處傍聽的經歷。當年筆者因工作須要經常要去勞資審裁處,偶然機會下傍聽到一宗解僱懷孕員工的案件,當時已去到判案階段,而法院是根據以下情況計算賠償金額的:
- 該懷孕員工的薪酬是每月15,000元;
- 由僱主解僱日至預產期為5個月時間;
- 根據產假前4後6安排,預產期後尚有1.5個月時間,在產假結束前僱主是不得解僱懷孕員工的;
- 由於僱主的解僱行為,令到員工須要約1個月時間另覓工作,導致1個月收入損失;
-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是次不合法解僱,令到員工損失了7.5個月的收入;
- 按15,000元x 7.5個月計算,僱主須向員工支付112,500元賠償。
跟懷孕婦女說了這個故事之後,她亦恍然大悟,看來僱主沒有直接解僱她,也是做了一些法律諮詢啊。但是現在僱主是沒有提出解僱了,但卻要求由下個月開始削減薪酬,由每月18,000元削減至12,000元,那又該怎麼辦呢?
欲知後事如何,且待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