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室雜談之一
戇鳩仔
爾虞者,張氏也,欲聘請僱員而不欲承擔僱員福利也;我詐者,陳氏也,自知為自僱者而欲追討補償也,此倆實乃爾虞我詐之佼佼者也
余喫茶於冰室,鄰桌高聲論事,記之如下:
公堂之上,婦人陳氏鳴怨,言其受僱於張氏兩年,期間除工資以外,張氏未曾發放任何法定假日薪酬及有薪大假,歷兩年之久,合計四十二天之有薪假日,陳氏祈審裁處作出判決,令僱主張氏作出賠償。
然張氏云,陳氏向張氏提供服務,乃屬自僱人士,非僱員也。既無僱傭關係,則《僱傭條例》內所列舉之僱員福利皆無也。
公堂之上,官聞言畢,曰:「是次爭拗,其癥結在於僱傭關係之真偽。若僱傭關係為真,則陳氏勝訴;若僱傭關係為偽,則陳氏敗訴,並須作訟費補償予張氏。今二位可有證據乎?」
陳氏云:「吾受僱於張氏,未有簽訂書面僱傭合約,亦未有作出強積金供款。然所有客戶皆悉吾乃張氏之業務代表,客戶皆可作證。加之張氏對吾之工時及工作內容方針皆有所掌控,吾之日常作業皆受命於張氏也。故雖無簽訂僱傭合約,然實際操作上實乃僱傭關係也。」
官點頭稱是,遂扭頭凝視張氏,問曰:「陳氏所這,汝認同否?」
張氏云:「余與陳氏既無僱傭關係,何用簽署僱傭合約耶?余向閣下上呈一文件,此乃陳氏簽署之職位申請表格,此表格上明示,此職位乃『自僱銷售經理』也。陳氏明知職位為『自僱』亦申請入職,隱忍兩年不作聲張,卻於兩年之後突如其來申索有薪假日補償,是人居心叵測,願閣下明察秋毫,萬勿助長歪風。」
官閱畢,又問陳氏,就此表格作何解釋?曾於此表格簽名否?
陳氏曰:「吾雖簽名於表格之上,實乃為勢所逼,吾須工作養家糊口也。吾雖簽署文件,然實務運作中處處體現事實上僱傭關係之痕跡,此乃『假自僱』也,望大人明鑑。」
官云:「汝於申請入職之時,已悉知張氏欲聘請自僱人士,汝則繼續申請此職位,並與張氏訂立口頭協議,則汝與張氏於當初已有入職為自僱人士之共識也。」
陳氏曰:「民婦不服,雖有共識,然實際上乃『假自僱』,本人未能同時服務多於一位僱主,亦無須承擔營運風險也。」
官聞言後,左右思度,則陳氏張氏各有其理,未知該作如何判斷。適時,公堂主任向官呈上陳氏之入禀文書,官遂曰:「陳氏,睇番你交上法庭的文件,你是居住於公共屋邨的啊。你以月薪四萬五千元去計算你所追討的四十二天有薪假期,咁你有冇向房屋署申報番你每個月有四萬五千元收入啊?嗱,依家法庭唔係教被告人做啲乜野呀。法庭只係想提醒番阿陳氏你,曾經有啲申請人啊,叫做打贏咗場官司,但係呢,阿被告果邊唔忿氣喎,就去咗房屋署果度舉報話隱瞞收入果啲野啦,最終果個原告人被回收間公屋都不特止,仲惹埋單刑事官司上身添。法庭只係想提醒你有個咁嘅可能性,當然你冇向房署隱瞞就咩問都冇啦。咁,陳氏,你有咩想同番法庭講呀?」
陳氏云:「吾中止索償矣。」
冇牙三姑搭嘴曰:「是何言與!是何言與!為官者,上執法於公堂,判是非之對錯,下教化於社會,樹道德之標杆。今濛昧威嚇黎民於公堂之上,猶甚於官商之鈎結也。」
胡鬚仔曰:「爾虞者,張氏也,欲聘請僱員而不欲承擔僱員福利也;我詐者,陳氏也,自知為自僱者而欲追討補償也,此倆實乃爾虞我詐之佼佼者也。然陳氏失信於前,官欺侮之,陳氏亦莫可奈何也。」
周老闆曰:「因果業報,如影隨形,昔之佯言誑語者,終自遺其害也。」
余喫畢,埋單遂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