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扣薪或欠薪
- 工友缺勤
- 工友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物或用具,可按值扣除;但每次不可超過$300,亦不得超過工友該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 工友曾預支的工資,可按值扣除 (但不可超過該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 僱主供應的膳食及住宿,可按值扣除
- 僱主為員工所作的強積金或公積金供款
- 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但必須獲僱員書面同意
- 僱主根據法例規定或授權,可扣除僱員工資
- 如有法庭判令工友欠付贍養費,經法庭頒令扣押,僱主可按值扣除(以上各項的扣除總額,不得多於該工資期的一半工資)
- 無論任何情況,僱主須在糧期或離職後 7 天內支付工資,逾期為欠薪,需支付利息
由出糧日起計,僱主超過一個月未曾支付全數工資,工友可當僱主已作出解僱,追討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補償。由於相關程序較為複雜, 建議工友作出此決定前致電本處查詢
2. 最低工資
- 法例規定,目前工人平均時薪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水平2019年5月1日起修訂為時薪37.5元, 注意最低工資水平會按時調整)
- 非工作時數支付僱員的款項(如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疾病津貼、產假薪酬、休息日薪酬等),不算作最低工資的一部份
- 受薪工人不論月薪、日薪、時薪、兼職、件工等,也不論工時長短,僱員工作不足1小時亦需按比例計算。自僱人士、留宿家務僱員、大專實習學員及工作經驗學員暫不受保障
註:「工作經驗學員」指26歲以下、僱傭合約期最長在60 天以下的學員。每年只可豁免一次
- 最低工資額 X每月總工作時數(包括加班)
- 非工作時數的工資(例如休息日、法定假日工資)不包括於最低工資內,需另外給予員工
例:強哥是保安員,日薪計算,休息日沒有工資,每天工作8小時, 10月份工作了26天,共加班10小時。
- 若最低工資為37.5元, 10月份的最低工資為:
- 最低工資額 X(每天工作時數X該月工作日數+加班時數)
$37.5 X( 8小時 X 26天 + 10小時)= $37.5 X 218小時 = $8,175 - 若工友該月實際收入低於最低工資水平,僱主即屬違法,僱主需要以最低工資水平支付該月薪酬
- 注意: 2019年5月1日起,最低工資修訂為 時薪37.50元
- 如果僱傭合約或勞資雙方協議用膳時間是屬於工作時數,則計算最低工資時,要包括用膳時間
- 若僱員需於用膳時間執行僱主安排的工作,該用膳時間應視為工作時間
3. 強積金
- 凡年齡18至未滿65歲的僱員,受僱滿60日(首30日僱員不須供款)
- 凡年齡18至未滿65歲的自僱人士
- 飲食業及建造業的「臨時僱員」(即按日僱用或受僱期少於60日),僱主必須安排僱員參加「行業計劃」並作出供款
- 從僱員月薪中抽取5%作為供款(月薪上限為$30,000)
- 僱主亦須付相同款項
- 月薪$7,100元以下的僱員無須供款
- 僱主和僱員可作自願性供款
註1:僱員可向強積金受託人(強積金公司)查詢戶口結餘
註2:若發現僱主拖欠供款,可向積金局投訴。(電話:2918-0102)
強積金半自由行
- 僱員可以每年一次,把自己的強積金供款及回報(累算權益),轉移到自己選擇的強積金公司或計劃中
- 轉移賬戶無須向通知僱主
- 即使已經轉移,新糧期的強積金供款(包括僱主及僱員部分),仍舊會轉入原有計劃中
註:*由於轉移需要6-8星期,或會出現「低賣高買」的情況而蒙受損失
轉移步驟:
- 遞交轉移表格
- 新公司買入有關基金單位
- 收到舊公司的「轉換結算書」及新公司的「轉換確認書」
轉工或遭解雇時,強制性公積金如何安排?
自己的供款:
- 僱員可要求現有計劃的受託人繼續管理他的強積金戶口
- 也可把現有的戶口取消,將款項轉入新僱主的強積金計劃內
- 也可將款項轉入自己選擇的強積金計劃內
僱主的供款:
- 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可用作抵銷部分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金額
一般來說,僱員必須達到65歲,才可以提取全部強積金供款。只有以下情況,才能提早領取:
- 死亡,由遺產代理人申索
- 提早退休,達60歲或以上,宜誓聲明已永久終止受雇或自僱
- 永久性離開香港
-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須提供註冊西醫或中醫證明及離職文件
- 計劃內戶口只餘$5000或以下
4. 解僱補償
- 不論月薪或日薪,上工時僱主都應訂明終止合約時的通知期
- 通知期不得少過7日;如無試用期,通知期又無明確規定,則以一個月作通知期
- 如果有試用期,首個月僱傭雙方無需通知便可解約,但第二個月開始,便需最少7日通知期
- 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無須通知期無須代通知金
-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若合約有明確規定通知期,依協定,但不能少過7天,相等於通知期內工友可賺取的工資
- 若合約無明確規定,通知期不能少過7天,相等於通知期內工友可賺取的工資
- 無試用期或在試用期之後,若合約有明確規定,通知期依協定,但不能少過7天,相等於通知期內工友可賺取的工資
- 若合約無明確規定,通知期不能少過1個月,相等於通知期內工友可賺取的工資
- 注意:有薪年假及產假不可作為終止合約時的通知期
- 試用期內的首個月,辭工無須通知期
- 如遇到合約內並無明確指示的危害,或被僱主苛待,工友可無需給予僱主通知期而離職,還可向僱主索回應得的終止聘用補償
- 年資滿五年,經註冊西醫或註冊中醫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工作
- 在該合約期年度內,做滿三個月,辭職或被解僱,工友可獲按比例的年假工資
僱員為同一僱主做滿 12個月,可享7天有薪年假,並按年資逐年遞增
在該合約期年度內,做滿三個月,辭職或被解僱,僱員可獲按比例的年假工資
註:僱主不可以在通知期內,強制僱員放有薪年假,除非僱員同意。
服務年資 |
年假日數 |
1 |
7 |
2 |
7 |
3 |
8 |
4 |
9 |
5 |
10 |
6 |
11 |
7 |
12 |
8 |
13 |
9年或以上 |
14 |
- 何時放大假並無規定,但要勞資雙方協議,但僱主有最終責任安排工友放取年假。
- 若工友享有年假是7至10天,最多有3天可分開放取;若工友享有年假是10天以上,則最少有7天是連續放取。
- 若講明有年終酬金,試用期後做滿三個月,被解僱可獲比例年假
- 合約需有訂明(口頭合約亦可),工友才可享有年終酬金
- 年終酬金可以不同形式發放,如雙糧、年尾花紅等 (注意:不包括賞贈性或隨僱主酌情發放的金額)
- 如果僱主沒有按合約發放年終酬金,我應該怎麼辦?
- 首先應主動聯絡僱主,如僱主拒絕支付,可視為單方面更改合約。
- 工友可在原應發放酬金的日子後七天到勞工處追討。
工友為僱主連續服務滿5年,在下列情況下可享有長期服務金:
- 被僱主解僱(「即時解僱」除外)
- 不獲續約
- 在職期間死亡
- 由註冊西醫或中醫證明永久不能擔任現時的工作(註:因為程序繁複,建議僱員先與我們聯絡。)
- 僱員年滿65歲退休
註:被解僱時,若距上次發放年終酬金超過三個月,可獲按比例計算的年終酬金
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
月薪僱員:(月薪工資 x 2/3) x 服務年資
日薪僱員: 18日工資 x 服務年資
若僱員工資上限超過月薪$ 22,500元,則以$22,500元為上限計算長期服務金
註1:在計算長期服務金上,沒有年資限制,但賠償金額最高上限為$390,000元
註2: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需要填寫報稅表,但可以豁免徵稅。
- 無限定追溯年資,但金額最高上限為$390,000元
年資滿二年,被裁員可獲遣散費
做滿24個月而遇到下列情況,可享有遣散費:
- 公司停業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被解僱
- 因工作場所搬遷而對工友造成極大影響(是否造成極大影響或需由法庭裁定)
- 僱主對工友需求量縮減造成裁員
- 連續4個星期內,停工超過正常工作日一半,沒有正常的一半工資;或連續26個星期內,停工超過1/3工作日,沒有正常的三分二工資,屬「變相解雇」 ,年資滿24個月,可追討遣散費
- 公司改名或轉換老闆後不承認或削減原有服務年資、福利及其他僱傭條件,亦屬「變相解雇」。
- 月薪僱員:(月薪工資 x 2/3) x 服務年資
- 日薪僱員: 18日工資 x 服務年資
- 若僱員工資上限超過月薪$ 22,500元,則以$22,500元為上限計算長期服務金
註:長期服務金不可與遣散費同時獲得。
下列情況,可視為「不合理解僱」
- 當僱員符合連續性僱傭合約受雇不少於 24 個月,而其僱主並非其於正當理由(參考《僱傭條例》32K條),而解僱僱員,便會構成不合理解僱。
- 一經法庭裁定為「不合理解僱」,除一般解僱陪償外,僱主需要支付「終止僱傭金」給僱員。
- 「正當理由」 存在灰色地帶,如僱員遇上此問題,可與我們聯絡,尋求協助。
- 終止僱傭金與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相同
下列情況,可視為「不合法解僱」
- 已證實懷孕並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書後,或於放產假期間被解僱
- 放取有薪病假期間遭解僱
- 於工傷期間(未判傷或發出評估證明書之前)被解僱
- 僱員因執行勞工法例、工作意外或違反工業安全條例的法律程序中作供或提供資料而被解僱。
- 因擁有工會會藉及參與工會活動而被解僱
- 代通知金(如果僱主沒有給予通知期)
- 比例年假薪酬及應放但未放取的法定假日薪酬
- 比例雙糧或年終酬金(如有)
- 復職或再次聘用(在勞資雙方同意下)
- 按比例的長期服務金(服務年資在兩年至五年之間,依長期服務金方法計算)
- 若僱主解僱僱員的情況同時符合「不合理解僱」及「不合法解僱」的相關描述,僱員即可透過法庭申請補償,包括終止僱傭金及/或不超過15萬元的補償金。
- 如因工傷、患病或懷孕而遭解僱,工友可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 《性別歧視條例》 或《殘疾歧視條例》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求助
- 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 投訴電話: 2511-8211,如需要向平機會求助,建議先與我們聯絡。
享有資格
- 工作未滿三個月,可放取無薪法定假日
- 做滿三個月,可享有薪法定假日
調假/補假
- 更改假期需在48小時前通知
- 必須在原定假日前後60日內補回
被解僱可享有:
- 任何未發工資
- 通知金(如沒有給予足夠通知期)
- 應放但未放取的有薪法定假日薪酬
- 未發放的年假(在該假期年度內,做滿三個月,被解僱可獲比例年假)
- 年終酬金(若合約有訂定)
- 長期服務金(若年資滿五年)
- 遣散費(若年資滿兩年被裁員)
僱員辭職會喪失大部份權益,切忌在僱主要求下辭職。
辭職只可享有:
- 任何未發工資
- 未發放的法定假日(做滿三個月,可享有有薪法定假日)
- 應放但未放取的有薪法定假日薪酬
- 未發放的年假(若年假累積超過三個月,被解僱或自動辭職亦可獲比例年假)
辭職不可享有:
- 代通知金(辭職不會獲僱主發放代通知金,僱員並需要按照協議的通知期提早通知僱主。)
- 年終酬金(若年終酬金累積超過三個月,被解僱亦可獲比例年終酬金。但辭職則沒有年終酬金,詳情可參閱年終酬金一欄)
- 長期服務金(若年資滿5年,年滿65歲或持有醫生證明,辭職亦可獲長期服務金,詳情可參閱長期服務金一欄或與我們聯絡)
- 遣散費(詳情可參閱遣散費一欄)
註1:長期服務金不可以和遣散費同時獲得。
註2:僱主給付僱員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後,可回扣強積金僱主供款部份(扣回金額不可高於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賠償金額。)
僱主破產,僱員能夠取回賠償嗎?
僱主若果無力支付工資,通知金或遣散費,僱員可以透過勞工處及勞資審裁處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塾支:
- 當中欠薪(包括年終酬金、分娩假期工資及疾病津貼)的墊支上限為$36,000,最多只保障僱員離識前四個月的欠薪。
- 代通知金的墊支上限為一個月工資,但不超過$22,500
- 遣散費的墊支上限為$50,000及餘下金額的一半
- 在2012年6月29日或之前未放年假或未放法定假日薪酬,墊支上限為$10,500,墊支範圍包括累積年假及按比例年假工資、離職前4個月內未放的法定假日工資
- *註:「破欠基金」需要在離職前6個月提出申請
5. 休息日及假期重疊的處理方法
- 工友每七天,可享有一天休息日(連續二十四小時休息不工作的權利)
- 休息日是否有薪則由勞資雙方協定
可以,但十八歲以下受僱於工業場所的僱員則例外
- 除非緊急事故,否則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
- 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後,僱主須在本來休息日以後的48小時內,通知僱員補假日期,並在30天內補回
- 在僱員同意下,雙方可協定以工資作為休息日工作的補償
是否有薪:
- 法定假期(勞工假)
- 做滿3個月即享有全薪勞工假
- 未滿3個月可享無薪勞工假
- 有薪年假(大假)
- 有,全薪
- 休息日
- 是否有薪視乎合約
- 分娩假
- 有4/5工資
- 病假
- 有4/5工資
和有薪年假(大假)重疊:
- 法定假期(勞工假)
- 放有薪年假(大假),及後須補回法定假期(勞工假)
和休息日重疊:
- 法定假期(勞工假)
- 放休息日,休息日是否有薪視乎合約
- 須補回法定假期
- 有薪年假(大假)
- 放有薪年假(大假),及後須補回休息日
和分娩假重疊:
- 法定假期(勞工假)
- 有資格領取分娩津貼者
- 享4/5工資,不需再另補法定假期
- 無資格領取分娩津貼者
- 放全薪法定假期
- 有資格領取分娩津貼者
- 有薪年假(大假)
- 放分娩假,享4/5工資,需再另補有薪法定假期
- 休息日
- 放分娩假,享4/5工資,不需再另補休息日
和病假重疊:
- 法定假期(勞工假)
- 放全薪法定假期
- 不須另補病假及疾病津貼
- 有薪年假(大假)
- 若有薪年假先開始
- 放有薪年假,不須另補病假及疾病津貼
- 若病假先開始
- 須補回有薪年假
- 若有薪年假先開始
- 休息日
- 放休息日
- 有否疾病津貼視乎休息日是否有薪
- 不須補回病假
- 分娩假
- 放分娩假,享4/5工資,不需再另補病假
7. 產假及侍產假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連續受僱滿 40 星期,並已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須提供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則無論婚姻狀況如何,皆可享有 10 星期的有薪產假
在得到醫生發出懷孕證明書後,工友即可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由該日起,至產假結束日止,僱主如在沒有充份理據下解僱該工友,即屬違法
產假薪酬如何計算?
- 產假薪酬相等於正常工資的 4/5 ,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
懷孕員工的其他保障
- 懷孕工友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小產而缺勤,如有醫生證明書,每天可得正常工資的4/5,無須依一般病假「 連續 4天」才有有薪病假的規定
- 若有醫生證明,可拒絕做僱主指派的粗重工作
- 若無充分的理據,解僱懷孕的員工可被視作「不合理不合法」解僱
如何安排分娩假?
- 一般情況下,預產期前 4 星期至產後的 6 星期為產假
- 如僱員僱主雙方同意,產假可以在預產期前 2 至 4 星期開始
- 如工友在產假前分娩,則以分娩日為產假開始的日期,放足10 星期;如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亦可享有由預產期翌日至分娩日的額外產假,但額外的產假屬無薪
- 如工友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 4 星期。如符合病假津貼規定,額外休假可得病假津貼(正常工資的4/5)
男士符合下列條件,便可在配偶/伴侶分娩時享有5天侍產假:
- 為初生嬰兒的父親,或兒子即將出世
-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 已按法例規定通知僱主
通知僱主取侍產假, 員工必須:
- 在嬰兒預產期前最少3個月通知僱主,及
- 在確實放假日期前再通知便可(法例沒有規定提早多久)
#如未能早於3個月前通知僱主,則需在確實放假日期前至少5天通知僱主
何時放侍產假:
- 可在嬰兒預計出生前4星期,至嬰兒實際出生後10星期內,任何日子內放取
可一次過放3日,也可分開逐日放
誰可享有侍產假薪酬:
- 放取侍產假前已連續受僱滿40星期
- 在以下日期前提供文件予僱主(較早者為準)否則可能喪失追討機會
- 在放取侍產假後的12個月內
- 若已停止受僱,在停止受僱後6個月內
- 僱員需向僱主提供有僱員姓名的嬰兒出世紙
侍產假薪酬:
- 不少於侍產假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5分4
A. 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
B. 僱員乘坐由僱主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途中受傷或死亡
C. 僱員因工作關係,駕駛或乘坐由僱主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居所及工作地點的直接途中受傷或死亡
D. 在八號風球或以上或紅/黑雨警告生效期間 ,在工作開始前四小時或工作結束後四小時內,往返居所及工作地點直接途中受傷或死亡
E. 因工作須要 ,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外地途中受傷或死亡
僱員不幸工傷後,應儘快向僱主報告,馬上求醫,並告知醫生意外經過;同時亦應保留病假證明及醫療費用收據副本,把正本交給僱主;如遇上工業意外,僱主需要在意外發生的14天內呈報勞工處;如遇上工業意外死亡個案,僱主需要在意外發生的7天內呈報勞工處。
- 工傷病假不超過3天
- 僱主應於糧期支付工傷病假錢(相當於4/5工資的按期付款)及醫療費
- 工傷病假超過3天但不超過7天
- 僱主及雇員可互相協議決定補償,僱主應於糧期或糧期之前支付工傷病假錢及醫療費
- 工傷病假超過7天
- 僱主必須根據《僱傭補償條例》支付工傷賠償,同時僱員有可能須接受判傷安排
- 4/5工傷病假賠償
- 僱員因工受傷之後,僱主需要以僱員工傷前一個月的工資或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礎計算工傷病假賠償,上述兩者以對僱員有利的計算方法為準。僱主需要於每月糧期支付工傷病假賠償。
- 僱員需保留醫生開出並註明相關工傷部份的病假證明,自己保留副本,並把正本交給僱主
- 醫療費用(實報實銷)
- 僱主需要為僱員支付醫療費用,上限為:
- 門診每日報銷上限為$300
- 住院治療報銷上限為$370
- 註1:經修訂的醫療費用最高每天限額由2018年2月2日起生效
- 註2:僱員須保留一切與工傷相關的醫療費用收據,自己保留副本,並把正本交給僱主
- 僱主需要為僱員支付醫療費用,上限為:
- 永遠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補償(俗稱「判傷錢」)
- 僱員於傷勢穩定後,勞工處便會安排僱員判傷,藉判傷把僱員的傷勢量化為一個百分比數,並以此計算僱員的永久性傷殘賠償金額,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分為兩種:
- 永久地喪失所有工作能力
- 永久地喪失部分工作能力
- 僱員於傷勢穩定後,勞工處便會安排僱員判傷,藉判傷把僱員的傷勢量化為一個百分比數,並以此計算僱員的永久性傷殘賠償金額,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分為兩種:
永久地喪失所有工作能力
賠償按年齡計算:
- 40歳以下
- 可獲得96個月收入的賠償
- 40-56歳以下
- 可獲得72個月收入的賠償
- 56歳或以上
- 可獲得48個月收入的賠償
- 或可以獲得「最低補償金額」
- 於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受傷,可獲得$464,360
- 於2019年4月26日或以後受傷,可獲得$499,840
- *以較高的賠償金額為準
永久地喪失部分工作能力
永久地喪失部分工作能力之補償金額 x 僱員喪失之工作能力之百分比(判傷百分比)
*若果僱員因工傷喪失工作能力,同時該傷勢引致僱員需要他人照顧才能進行日常生活活動,則可以獲得額外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