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性為正式僱員,並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連續受僱滿 40 星期,並已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須提供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則無論婚姻狀況如何,皆可享有 14 星期的有薪產假
- 在得到醫生發出懷孕證明書後,工友即可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由該日起,至產假結束日止,僱主如在沒有充份理據下解僱該工友,即屬違法
產假薪酬如何計算?
- 產假薪酬相等於正常工資的 4/5 ,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
懷孕員工的其他保障
- 懷孕工友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小產而缺勤,如有醫生證明書,每天可得正常工資的 4/5,無須依一般病假「連續4天」才有有薪病假的規定
- 若有醫生證明,可拒絕做僱主指派的粗重工作
- 若無充分的理據,解僱懷孕的員工可被視作「不合理不合法」解僱
發還產假薪酬計劃
僱主可透過發還產假薪酬計劃(「發還計劃」),就其根據《僱傭條例》須支付並已支付第11至第14個星期的產假薪酬,遞交發還產假薪酬申請,以每名僱員80,000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