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惡劣天氣,要上班嗎

  1. 僱員在超強颱風或其他大規模天災所引致的「極端情況」下,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納入《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的保障範圍內,令相關僱員可如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生效時上下班一樣,在僱員補償方面得到相同的保障
  2. 現時法例並無硬性規定,遇惡劣天氣(包括颱風、暴雨、雷暴、山泥傾瀉、酷熱警告等),工友是否需要上班,或提早放工。但僱主需要預早為工友制訂惡劣天氣的工作守則,保障工友在惡劣天氣下工作
  3. 如僱主要求工友在黑色暴雨和八號風球懸掛下工作,若工友在黑色暴雨和八號風球懸掛下上班前後 4 小時內受傷,亦屬工傷
  4. 如工友有合理理由認為在惡劣天氣下,工作環境並不安全,工友有權拒絕工作

*如僱主要求僱員在不安全的環境下工作,工友可向勞工處投訴,電話︰2542-2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