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


上回講到,跟懷孕婦女分析了僱主沒有直接提出解僱的原因,但僱主卻提出了減薪要求,這該如何回應呢?

於是筆者又跟懷孕婦女說了一個關於「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的故事。

大概是2008年的時候,當時金融海嘯波及本港,很多依賴外貿的企業受到影響。當時一位居住於葵芳的女士來向筆者求助,她於一間錶帶廠裏做包裝工人,最近公司於公告欄貼出告示,指公司經營出現困難,要求員工與公司共度時艱,即日起每周須要放取兩天無薪休假。

女士向筆者表示,當時任職包裝工人,薪酬偏低,若然每星期還要放取兩天無薪休假,收入根本難以維持家庭開銷。筆者反問,會否考慮辭職另覓工作?女士續說,於此錶帶廠工作已十三四年,若貿然辭職,將失去領取長期服務金的資格,故不會自行辭職。

當時筆者向女士解釋,僱傭合約是由僱主與僱員共同簽訂的,若僱主單方面提出更改僱傭合約內容,令到僱員的任何權利、利益或保障終絕或減少,而又沒有徵得僱員同意(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32條),那麼便可能等同於變相解僱,僱員可向僱主追討解僱補償

女士聽後似懂非懂,筆者只能更具體地告訴女士,現時當務之急有三:

  1. 撰寫書面通知,向公司明確表示反對通告中每周要放兩天無薪休假的要求;
  2. 儘管其他同事依照公司安排減少上班日數也好,女士必須根據原有合約規定的工作時間繼續上班
  3. 維持這個情況,等待一下個出糧日,觀察公司會否真的扣除無薪休假日的工資。

女士隨即詢問,若果公司收到信後即時解僱本人又如何?筆者說,那麼你就可以領取解僱補償,包括長期服務金、代通知金、未放取的年假薪酬等等,之後就可以另覓新工作啦。簡而言之,即是「搏炒」啦。女士聞言即說,要是真的解僱我就好了,省得麻煩。

女士遞交反對信後,隔了個多月出糧了,見到公司真的少出了人工。於是再次去信公司,要求公司作出補求,如14天內未能得到公司正面回覆,便視為公司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而構成變相解僱,並會透過勞工處向公司追討解僱補償,此信同時有一副本發到勞工處。

豈料公司依然不作任何回應,最終女士於14天後離開公司,一方面另覓新工作,同時亦透過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追討解僱補償。

當時替女士計算,解僱補償總額約為七萬餘元(已扣除僱主強積金累算權益),經勞工處調解後,僱主願意支付四萬五千元。筆者向女士解釋,若於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調解未能成功,可繼續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索償展開訴訟,須時約半年時間。然而女士當時已於尖沙咀某酒店覓得清潔工作,而且收入理想,並不想投入時間進行訴訟,便接受了僱主的和解建議,案件結束。

懷孕婦女聽完這個案事後,認為可以參考學習。同時若因「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而構成變相解僱」,那麼這個「變相解僱」又有可能同時是懷孕期間的「不合法解僱」,千絲萬縷,撲朔迷離。懷孕婦女隨即亦撰寫了一封反對僱主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的信件,翌日便遲交了給僱主。

明顯僱主也是懂法律的,很快便通知懷孕婦女公司將會撤回減薪要求,讓懷孕婦女繼續於公司工作。豈料,隔個多月後,另一陰招又來……

欲知後事如何,且待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