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講到,懷孕婦女得悉僱主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有可能導致變相解僱後,馬上去信僱主反對減薪安排,僱主亦很快便撤銷相關減薪要求。然而,故事卻尚未結束。
當僱主撤銷減薪要求後,又過了個多月,當時懷孕婦女已懷孕6個月了,肚子也大起來了。突然僱主在沒有任何原因理據的情況下,把公司會計部調離寫字樓,把會計部安排到倉庫裏工作。
懷孕婦女當時也沒有反抗,以為只是調整工作位置而已,便順應僱主要求,調整工作坐位了。當時是七月暑天,倉庫裏除了沒有冷氣以外,空氣亦較為混濁,再加上一班赤肩露背的大男人每天在懷孕婦女身邊拉着唧車揮灑汗水,懷孕婦女很不適應,於是再次向筆者傾訴求助。
筆者問懷孕婦女,僱主安排會計部調整工作地點,是有什麼原因嗎?面對這個問題,懷孕婦女也說不上來,一來公司沒有新同事入職,辦公室亦沒有任何裝修工程等安排,其實沒有任何調整工作環境的必要,實在想不透僱主的用意。筆者隨即回應,還有一個可能呢,僱主想透過轉換工作環境,逼迫懷孕婦女自行辭職。
懷孕婦女內心單純善良,這刻才恍然大悟,原來僱主至今都仍未放過她呢。
接着,筆者便向懷孕婦女介紹了香港法例第527章《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該條例第5條是這樣描述的:
「任何人如 ——
(a)基於另一人的家庭崗位或該另一人的某家庭崗位(有關家庭崗位)而給予該另一人差於他給予或會給予並無家庭崗位或並無有關家庭崗位(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人的待遇……即屬在就本條例任何條文而言有關的情況下,歧視該另一人。」
就懷孕婦女的情況而言,僱主在沒有任何合理理由的前題下,只要求懷孕婦女的部門設整工作地點,是會令到懷孕婦女(有家庭崗位)的工作環境差於其他同事(無家庭崗位)。只要我們能夠令平等機會委員會相信僱主是基於對懷孕婦女的歧視而調整工作地點,那麼這個家庭崗位歧視投訴便有機會成立了。
經歷過上次去信僱主反對減薪後,懷孕婦女表示與僱主的關係已無法修復。懷孕婦女本以為能夠平安穩定繼續工作至放完產假,之後便自行辭職好了。豈料僱主又再使出陰險手段,刺激得懷孕婦女也堅強起來,決定就是次家庭崗位歧視向平等機會委員會作出投訴。
然而筆者又再次提醒懷孕婦女,平等機會委員會處理投訴個案須時,但這段時間懷孕婦女卻仍須要於倉庫上班工作,到底懷孕婦女能否「頂得順啊」?懷孕婦女說,頂唔順都要頂架啦。筆者便詢問懷孕婦女什麼時候再去產前檢查?並建議懷孕婦女把近日的工作環境調整對自己的身心影響都悉數向醫生報告,相信任何醫生了解懷孕婦女面對的遭遇後,都會施以援手。
於是懷孕婦女接受筆者建議,一方面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就這宗懷欵家庭崗位歧視作出投訴,同時亦提早安排了產前檢查。
果然,當醫生了解懷孕婦女的處境後,隨即以醫生名義為婦女撰寫證明,表示懷孕婦女必須於空氣流通及安全環境下工作,囑咐懷孕婦女把證明轉交僱主,若僱主不作改善再回來向醫生求助,同時亦為懷孕婦女開出一個星期病假紙,讓懷孕婦女好好休息。
當懷孕婦女把醫生證明交給僱主的時候,恰巧僱主亦已收到平等機會委員會就上述投訴的電話查詢。僱主心裏明白自己理虧,就隨便編造了一個理由,把會計部調遷回到寫字樓內,並著令懷孕婦女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取消是次投訴。
懷孕婦女始終是個打工的,在人矮簷下,怎敢不低頭呢,最終懷孕婦女算是成功把工作地點爭取調遷回到辦公室裏,亦順應僱主的意思撤銷了平等機會委員會的投訴,放完病假後便回到公司繼續工作了。
經歷了這麼幾次權益爭取,懷孕婦女都能保護自身權益。本以為僱主終於願意放過懷孕婦女,讓懷孕婦女安心養胎好好工作就算了。然而又再事隔個多月後,僱主竟又再次出招。而僱主這招筆者也無法處理,只能靠着懷孕婦女的堅強意志去面對了。
欲知後事如何,且待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