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雄任職超級市場理貨員。自從政府收緊疫苗通行證要求,規定進入超市、商場等場所,必須已經接種新冠疫苗後,主管就立即發信,要求阿雄盡快打針,否則停工。
阿雄多年來有心臟問題,因此沒有打過任何疫苗。即使收到老闆「最後通牒」,自己權衡之下,依然選擇被停工。停工一個月後,公司以阿雄拒絕打針為理由,提出解僱。
公司提出的解僱理由,算是有法例依循;阿雄唯有無奈接受,並得慢慢再作籌劃,未來怎樣再覓工。
2022年6月17日起,當局通過了新的法例修訂,如果僱主以書面形式,要求員工接種新冠疫苗;員工
在收到僱主通知起計的56日內,須要出示已經接種肺炎疫苗的證明,否則,僱主可以提出解僱,而不會構成「不合理解僱」。
在收到僱主要求接種疫苗的通知後,除非阿雄能夠出示醫生證明,才可以豁免接種疫苗,否則就必須聽從僱主安排打針,才可以保住工作。
*本文原刊於“工人文藝”季刊第33期,作者為本會會員。